1、昆明、南京、汕头、山东停车简讯
昆明:80万个车位纳入智慧监管
来自昆明市智慧停车建设运营公司的消息,昆明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已实现五华、盘龙等区县联网,涉及2400余个停车场(路段),包括路内和路外近80万个泊位。
新兴路作为试点路段,是昆明市推行智慧停车,开展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化建设,采用新技术的一个缩影。该路段内一共有58个泊位,采用路内泊车高位视频系统,一共设置了6根高位视频杆,平均每根杆可以管理10个泊位。
目前,主城各区正加快高位视频系统建设,目前已启动即将西山等区50余条路段近4000个泊位已启动新建路内泊位无人值守视频监控设备施工作业。
南京:力推共享停车
据悉,南京各区域都在努力挖掘空间,六合区城管部门充分利用建设用地的边角地块、零星地块、闲置空地,已建成5处公共停车场,提供了687个泊位。同时,市城管部门正在对共享停车进行摸查,要求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尽可能进行车位共享。如,文昌街立体式生态停车场位目前已投入使用,共提供115个停车位,其中4层立体车库可提供车位59个,生态停车场提供56个车位,场内栽种大量绿植,绿化率达30%。又如,文昌街周边老旧小区围绕,还有主城最大的王家田农贸市场,停车需求很大,此处停车场之前是一处老旧宿舍楼,拆除后打造成为一个拥有115个停车泊位的停车场。
南京市城管局停车设施处人员介绍,今年下半年南京大力推进共享停车,目前正在摸底阶段,相关通知已下文到各个区。同时要鼓励各区利用一些零散闲置地块建设停车场,尽量减少路内泊位的施划,还路于民。
汕头:各医院大力扩容停车能力
今年以来,汕头市在一批已建、在建的医院易地重建、改扩建项目的停车问题上,多种渠道增加车位,极大缓解了该市各大医院的停车难题。
提升空间,大增车位。新落成的汕头市中医医院新院区设有一个大型的双层地下停车场,可提供800个停车位。汕头市皮肤性病防治院新院区的双层地下停车场,共设有215个停车位。
新院区车位建设持续推进。汕头市中心医院,将提供3000个停车位。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易地重建项目(一期)将提供停车位725个。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综合住院楼项目将提供166个停车位。汕头市澄海区人民医院异地(整体)搬迁新建设项目的双层地下停车库,将提供停车位622个。
多措并举解决停车难题。如,医院倡导职工绿色出行,与周边停车场签订停车协议,免费让门诊患者停放等。尝试转化功能区增加车位。如,新建项目汕头市公共卫生医学中心作为新建项目,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将配备机动车停车位1954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配备机动车停车位217个。会议中心、行政科研及宿舍周边区域可在后期转换成地面停车位,以满足需要。
山东: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按下“快进键”
据了解,2021年山东安排的1100个重点项目中,补短板项目210个,主要是强化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市政公用、城市更新和新型城镇化等建设任务项目。其中,老旧小区改造项目10个。
据悉,山东省政府9月1日印发了《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聚焦新型城镇化建设突出短板弱项推出7条政策。9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项目储备,强化资金保障。
在项目储备方面,山东省老旧小区该项目分布于日照、临沂、济宁、青岛、威海、枣庄、菏泽、德州、泰安、烟台等10个城市。截至目前,这些项目大多已开工,正在快速推进
为集中破解城建投资资金短缺问题,山东第四批政策清单中,统筹60亿元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配套设施建设;统筹安排70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2、武汉市发布《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办发(20209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能源建设(2021)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建设,专门为其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公共机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业等内部停车场建设,为本单位的公务及其职工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站场建设,为相应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展务的充换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交通枢纽等区域规划建设,向社会开放、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城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发展规划
第四条 我市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克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项目的资源整合,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
第五条 加快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停车场(站)等建设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独立占地建设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和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我市辖区内、城际问和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和城际客运站及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在有条件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六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牵头,原则上每三年编制一次《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行动计划》,明确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目标、区域分布计划、分类推进原则、互联互通要求、配建比例等,并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设施布局等的统筹协调。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居民区、工作场所、公共停车场等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原则上,相关场景的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比例如下:
(一)居住区停车场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OO%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以下简称预留安装条件)。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按需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二)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公共机构、在汉省、市属企业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三)专用停车场站。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场站按需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
(四)公共停车场所。鼓励既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充换电设施。
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照不低于20%比例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独立占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按照停车位总数量100%的比例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五)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以及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根据《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行动计划》要求,细化区内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每年形成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第三章投资建设
第九条 独立占地及单独征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有关规定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项目备案、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实行一网通办。在既有停车场所及停车位、以及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可免于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建设低碳环保城市,不断满足市民出行充电需求,充分调动国有和民营资本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性,凡在市政道路和空间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对于已建好和将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应降低或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第十二条 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应严格把好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关,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晶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晶认证的产品需要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产品质量检聆合格证明,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国资委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业务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实行充电基础设施扶持性电价政策。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类用电价格。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实行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参与电力削峰填谷,降低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的电力成本。
第十七条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管理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的计量性能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JGI148-2018)、《电动汽车非车載充电检定规则》(JGI149-2018)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保证其使用和运菅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性能合格。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充电基础设施的计量监督检查。
第四章安全运营
第二十三条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且登记的经菅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菅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测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营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运营和维护,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二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基础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用户葡求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需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需按国家相关标准,在充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电基础设施标识标志,具体参照《图形标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 GB /T31525-2015)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充电运营企业应承担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或停止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并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鼓励企业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三十二条 充电运营企业应在充电基础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未接入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并有效进行数据监管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给子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建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给子财政补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停车场及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加强对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负责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行动计划;负责我市充电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管理;负责督导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将有关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负责指导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建立的运行监测系统与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负责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事项。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将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規划许可和规划条件桢实内容。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电网企业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电力报装受理服务以及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配套公共电网改造和运维工作;指导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建立的运行监测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牵头落实充电桩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与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联网通信流量费財政补贴。
(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技术创新,支持我市企业加强协同创新,开展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设备研发。
(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在全市停车调查时,开展充电基础设施普查工作,建立基础数据库;负责办理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手续;负责城市道路内新能源汽车泊位的划定和既有泊位的调整工作。
(六)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七)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区加强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小区内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计量监督管理。
(九)市城市管理执法委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对管辖范围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占道施工、经营等监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属地管理职责。各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由相应职能部门组成的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业主、工程建设单位、充电运营企业等各方的安全责任;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不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抽查和监督管理等。
各区牵头管理部门应与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实时联动,一经平台发现充电安全险情,立即通报,迅速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响应。各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机关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
3、广西发改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年8月31日,广西发改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道路容量相协调、 规模适宜、结构合理的城市停车系统。投资多元化、设施智能化、 停车规范化、治理法制化、收费市场化局面基本形成,老旧小区、 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出行停车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到2035 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七个方面举措,一是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具体要做好停车专项规划编制,未制定停车专项规划的城市2022年6月底前完成停车专项规划编制;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倡导探索开展停车“社区 自治”,社区可在居民委员会监督下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商圈)、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停车设施规模;加强停车换乘衔接,南宁、柳州、桂林等城市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在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
二是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要提升装备技术水平,大力推广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在停车设施应用。推动停车充电一体化发展,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小汽车、公交车等充电设施;优化停车信息管理,推动建设公益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停车基础数据;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依托“城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开发可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 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的移动终端,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鼓励停车资源共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办公正常需求的前提下,率先落实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责任。
三是强化资金保障,要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充分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等停车需求大、收益好的区域,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 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
四是完善停车设施用地政策,加强用地保障,各地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城市停车设施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优化停车设施供地方式,各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具体实际,2021年底前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等积极推动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建设。
五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各城市人民政府 2021 年底前出台细化停车设施设备分类及审批管理办法,简化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进一步明确停车设施备案条件要求;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梳理影响形成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难点堵点,修订完善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分时段收费等方面有针对性完善收费政策;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各城市人民政府2022 年底前完成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
六是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全区要在2021 年底前 清理完毕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2021 年底前完成编制或修订城市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强化综合执法,实现停车执法全覆盖,维护良好停车秩序。
七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引导。
4、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发布《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能源局办公厅(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切实增加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改善交通环境,现将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完善标准规划。各城市年内完成停车设施普查并对外公开,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动态更新停车资源数据,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年内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年内组织对现行《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城市停车规划规范》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需要适时制定修订相关标准规划。
二、研究建立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和行业专家,根据城市人口规模、小汽车保有量、停车泊位数及结构分布等,研究提出衡量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指标体系,并探索适时向全社会发布全国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情况。
三、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各城市要将停车设施项目列入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加强要素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建成一批停车设施项目。同时,充分挖掘停车资源潜力,推出一批停车资源共享示范项目。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ETC智慧停车试点工作。
四、制定用地支持政策。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国有建设用地配置办法》,年内完成政策起草工作,明确地上、地下土地使用权配置规定。指导各地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
五、规范不动产权确权。自然资源部加强指导,对有需求的地方,推动出台停车设施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结合《不动产登记法》起草工作,完善包括地下车位(车库)等在内的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相关要件和登记要求,规范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年内研究开展试点工作,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在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方面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七、加强充电设施保障。国家能源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内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从加强规划布局、移动居住社区充电桩安装、加强设备运维、提高供电保障等方面推动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提升。
八、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各城市加快制定或完善停车管理法规,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停车综合治理,营造规范有序的停车环境。
九、加快制定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贯彻《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年内出台本地区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或实施意见。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协调,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价,形成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工作合力。
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年内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协调解决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梳理地方在规划编制、项目建设、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综合治理、智慧停车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做好推广。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职责,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重点工作任务年底前取得务实成效,并请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我们将加强跟踪督导,共同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8月30日
5、人民日报:多措并举破解老旧小区“停车难”
内部挖潜增效、片区综合治理、停车资源共享
多措并举破解老旧小区“停车难”
近年来,老旧小区“停车难”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少读者来信来电反映,小区“停车难”不仅让有车居民烦恼不堪,而且由此引发的乱停车、堵塞消防通道、私装地锁等问题也影响了社区的安全与和谐。
为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地方采取道路临时停车、周边商家错时共享等方式,缓解了部分压力。解决好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需要协调好居民、物业、街道、社区等各方利益,多措并举才能形成合力。
需求增长远超供给增加的速度,老旧小区停车越来越难
北京的孙先生前不久搬了家,没想到找个停车位却成了麻烦事。“小区固定车位很少,物业说前边还有40多位居民在排队候补。”孙先生说,无奈之下,他找了一个距小区两公里远的停车位,“我得骑电动自行车到那儿开车,用完车了再骑电动自行车回来”。
河南省郑州市读者王女士对此深有同感:“车位简直成了我的心病,每天开车出门都非常焦虑,生怕回家找不到停车位。为了停车,我都不敢晚回家。”
为了停车,大家“各显神通”:有的用废弃床垫、旧自行车等杂物占车位,有的把车停在绿化带、人行道、应急车道上,还有的让家里人提前出来占车位……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影响了邻里和谐,造成了安全隐患。
没车的居民也深受其扰。吉林省吉林市读者冷先生说,他所在的小区建于上世纪90年代,有一个宽敞的地下车库,地上就没有规划停车位,“可是这几年,随着汽车数量不断增加,地下车库都停满了,于是很多人把车停在地上,小区道路、公共绿地,甚至连消防通道上都停了车。居民日常走路感觉很不安全,老人孩子也没有了活动空间”。
小区“停车难”是经济快速增长中“成长的烦恼”。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院长郭继孚说,车位紧张是因为需求的增长速度远超供给的增长速度。来自公安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全国以个人名义登记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达2.33亿辆,有74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其中18个城市超过300万辆。
“与此形成对比的,却是长期以来分配给停车的土地资源不足。比如北方某城市,1994年开始要求住宅小区配建车位,比例为每户0.1个车位。这一标准一直持续了20多年,直到2015年才调整为平均每户1个车位。”郭继孚说,停车位不足成为不少小区无法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小区却没有更多空间建设停车位,长期的供需失衡导致“停车难”问题愈演愈烈。
道路临时停放、错时共享、智能管理,缓解老旧小区“停车难”
近年来,各地针对老旧小区“停车难”采取了不少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今年5月发布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指出,支持城市通过内部挖潜增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提出居民停车综合解决方案。
增加道路临时停放是较普遍的做法。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0年7月开始试行“海绵停车位”,选取靠近居民社区的部分行车道,白天不允许停放车辆,21时至次日7时可免费规范停放,此举增加了2000多个停车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也在道路通行压力小、停车位需求量大的地段,推出白天收费、夜间免费的措施,受到周围居民的普遍欢迎。
公共建筑错时共享车位也是比较成熟的做法。广东省深圳市读者陈先生说,他居住的社区,经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可用较优惠价格到附近商业大厦的地下停车场夜间停车,“虽然价格不低,但总比每天转几圈都找不到车位强”。
“有些城市调查后发现,一般夜间公共建筑停车位超过60%是闲置的,而其中有将近八成的公共建筑分布在居民小区500米的范围内。通过开放夜间公共建筑停车位,实现错时共享,是可行的。”郭继孚说。
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街道60%都是老旧小区,“停车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居民。前不久,街道布设了一批微卡口传感器、监控探头等硬件设备,打通了辖区内25个小区、13个场库、8条路侧、3个园区的停车数据传输。辖区居民只要打开“城市智慧道路停车”小程序,马上就能知道小区里面还有没有车位,周边哪里还有空闲的路边停车区或者商业停车场停车。此外,还可以通过输入目的地、相隔距离、剩余车位数、收费标准等关键字搜索停车位信息,一目了然。
控江路街道城运中心负责人李伊华表示,他们争取在今年底实现98%的数据覆盖率,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停车治理方案与管理模式,解决好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
充分利用小区空间,引入规范管理,提升环境、改善秩序、增加安全保障
“海绵停车位”、错峰停车、路边停车等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老旧小区的停车压力,但对于周边没有合适公共建筑,或者道路停车不适用的小区而言,小区内挖潜仍是关键。
在公共空间上下功夫,利用边角用地修建立体停车库曾被视为一个解决办法,但有些地方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立体停车库建好后却被废置。西北某市一小区,私家车有300多辆,规划停车位却只有90个。2015年,小区建设了两座共64个车位的立体停车库,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停车难”问题。但2016年发生的一起汽车掉落事故,却让居民提心吊胆。
小区居民马女士说:“那次事故后,我就把买的车位退掉了,之后停车一直没有固定位置,确实麻烦。”据小区物业经理介绍,事故发生后,开发商对车库进行了一次全面检修,物业更换了专业维修保障团队,还专门聘请了一位持特种设备操作证的车库管理员,但仍然没有打消居民的疑虑。目前车位中已出售出租的大概30多个,还有一半左右被闲置。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张敏表示,经过多年发展,国内机械停车设备制造在技术上并没有问题,但机械式停车设备如同电梯一样,属于特种设备,需要定期维护。“目前机械停车设备有六成用于居民住宅,大部分都是新建小区,老旧小区非常少。这是因为各方意见很难达成一致,比如设备钱谁出、后续如何收费、建在哪里等等。如此一来,立体车库就很难落地。”张敏说。
最近,北方某市一个老旧小区的物业有意对以前免费的地面停车开始收费,费用用于小区公共区域改善,没想到却遭到不少居民反对,推行不下去。小区居民李女士认为,小区内有多辆数年不动的“僵尸车”,占据了公共资源,“物业应当先把‘僵尸车’清除,并且提高对外来车的收费标准,然后再向小区业主谈收费”。
老旧小区解决“停车难”问题,从小区内部挖潜非常重要,不管是利用边角空间建设停车楼,还是运用价格杠杆调整停车收费,都需要大多数业主同意,需要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发挥作用。郭继孚说:“小区停车首先应当引入规范管理,规范管理不仅仅是免费到收费的变化,更意味着环境的提升、秩序的改善以及安全保障的增加。”
上海市春申复地城一期的车位改革值得借鉴。据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王瑛介绍,2016年业委会牵头成立了车位管理改革小组,由地面停车业主、地下停车业主、没有车位的业主和没有车的业主四方代表组成,最后依据“尊重历史、公平现在、优化未来”的原则,制定了停车管理办法和细则。小区内固定车位收费从每月150元上涨到地下停车450元、地上停车300元。
“让所有业主接受改革方案,的确花了些时间。”王瑛说,业委会尽可能化解矛盾的同时,全力支持物业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管理。“我们发现每晚约有10%的固定车位是空着的,便想着他们不回家时,车位能不能免费共享,临时停车。但这一举措最初效果并不好,我们讨论后认为,这主要是因为邻居间不熟,即使车位空着也不愿意借给陌生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从2017年开始,业委会组织了大量社区联谊活动。渐渐地,邻居从陌生人变成了好朋友,此时再推行共享车位自然顺利,小区不但停车不再难,而且越来越和谐。王瑛说:“没想到解决‘停车难’问题的同时,还改变了我们的社区文化。”
6、江苏今年已新增公共停车泊位7万余个
停车建设管理整治,关乎群众生产生活,也关系城市形象和宜居水平。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从评估完善标准规划、加快停车设施建设等10个方面提出要求。解停车难、停车乱“城市病”,江苏有哪些好做法?还面临什么难题?要逐步实现机动车增长与停车设施协调发展,下一步全省将如何发力?
挖掘闲置地,为停车“扩容”
9月,南京六合区文昌街立体式生态停车场投用,大大缓解了周边居民停车难题。“文昌街周边多老旧小区,还有六合主城最大的王家田农贸市场,停车需求很大。”六合区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褚国晶说,他们在将一处老旧宿舍楼拆除后,建了此停车场。停车场占地面积3742.2平方米,可提供115个停车位。生态停车场内还栽种了大量绿植,绿化率达30%。去年以来,六合区已利用建设用地的边角地块、零星地块、闲置空地,建成5处公共停车场,可提供泊位687个。
停车资源供给不足、管理效果不明显等情况在江苏各地仍然存在,特别是老城区停车难、停车乱、停车不便捷是当前急需解决的民生堵点、民生痛点。放眼全省,为缓解停车矛盾,各地多措并举、“上天入地”,为停车“扩容”。
“截至2020年底,苏州全市汽车保有量达443.03万辆,位居全国第四,每千人保有347辆,而全市小汽车泊位数仅有465万个,车辆泊位比1:1.05。”苏州市城市管理局市政管理处处长薄建新说,为加快补齐城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苏州通过增划路内停车泊位、挖掘立体空间潜力等增加泊位供给。今年以来,苏州新增停车泊位9.9万个,其中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泊位2.6万个。
在泰州,由国企投资,在地下空间设立土地使用权,将暂未使用的拆迁地块、零散用地改造为临时停车场,来补停车设施短板。泰州市城管局市容管理处处长荣静介绍,这两年,泰州利用老旧厂房、边角地块新建停车场40处。此外,泰州“向上向下”要空地,新建了3处立体停车场、4处机械停车库,增加停车位1200个。“为全面掌握泰州停车设施现状,我们针对市区各类社会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进行了普查,摸清市区38.7万个停车设施供给与分布状况,为后期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提供数据。”
从省住建厅了解到,江苏自2017年起便部署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各地加快停车设施“补短板”,因地制宜挖掘存量资源、加强停车供应服务,经过三年行动,全省共新增公共泊位58.1万个。今年,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列入省政府15类52件民生实事范畴进行部署,要求全省再新增10万个公共泊位。截至7月底,全省已新增公共停车泊位7.74万个。
错时共享,为停车“减压”
9月16日,南京市栖霞区城管局将单位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我们了解发现,来办事的人员停车需求较大,但路边停车资源有限,引发停车管理相关投诉案件数量在不断攀升。”栖霞区城管局停车设施管理中心科员张鸣说,栖霞区城管局停车场今年进行了智慧化改造,改造前,只能勉强满足内部停车需求。重新规划后,共施划了150个机动车泊位,其中30个泊位划设为“共享停车”区域,向全社会提供全时段有偿停车和保障服务。
停车设施“增量”供给会触到“天花板”。怎样最大化盘活现存车位资源使用率,解锁需求端增量难题,至关重要。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停车设施处主任科员赵辉说,今年下半年,南京将大力推进共享停车,目前正在进行摸底。相关通知已下发各个区,要求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共享车位,供周边居民夜间停车,缓解停车难。
苏州太仓市对邻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圈、居住小区现有停车资源进行整合,通过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车位错时开放、资源共享,盘活了停车设施资源。目前,已有28个机关企事业单位的920个车位错时打开大门,累计为市民提供停车服务14.7万余次。“共享停车系统与太仓公安人口信息库、车辆信息库接口打通,用户需进行实名认证和车辆绑定,系统自动与公安人口信息库、车辆信息库进行比对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满足共享停车入场条件,确保了信息安全可靠性。”薄建新说,共享停车系统采用信用积分制,如用户超时停车或不按规定停放,将会扣除相应积分,低于10分则无法进入共享停车场。
在泰州,则通过实施“拆墙透绿”,取得了缓解停车难题、“还绿于民”的好效果。“泰州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拆墙透绿工程,通过拆除城市道路沿线围墙和现有地块改造,增设生态停车位,打造停车共享空间,补齐城市功能短板,进一步丰富了城市道路的‘毛细血管’,畅通了交通微循环体系。”荣静说,目前,泰州30家机关单位以及10家国企,已拆除围墙4691米,改造提升景观绿地10万平方米,增设坐凳座椅40处,新增生态停车泊位216个。
智慧管理,让停车更“高效”
8月底,南通市研制开发的“智泊南通”智慧停车小程序正式上线。小程序具备车号一键绑定、车位智能查询、车费无感支付、车场自动导航、用户包月服务等模块功能。南通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上线两周多以来,已吸引活跃注册用户13万余人,绑定车辆超3万辆。科技手段加持,实现了停车收费领域“人钱分离”,有效堵上了乱收费、谋私贪腐的漏洞。
“公共停车收费管理中的乱象,只是城市停车难、停车乱的一个表象问题,其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缺乏整体性的思考和实践。停车管理是一项系统性极强民生工程,需要从长远谋划城市停车建设、管理、整治三大核心内容,系统治理公共停车收费领域各类问题,有效缓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南通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说,去年南通崇川区先行先试,研发建设了主城区智慧停车系统,该系统采用5G智能巡检车+ETC相结合的方式,可实现违停抓拍、违停提醒、无感支付、停车诱导等功能。南通市级智慧停车管理系统主平台正在全面开发建设,目前已接入各类停车场数据486个(处),接入总泊位数超过12.6万个,下一步将全覆盖接入停车场运行数据,全功能完善“智泊南通”App,努力成为群众出行时用得好、离不了的智慧帮手。
泰州也在整合数据升级智慧停车。荣静说,泰州建立智慧停车综合平台,通过大数据研判,向社会共享公共停车实时数据,实现人力、物力、财力和资源利用的“大整合”“大瘦身”,实现停车无感支付,车位预约,车位查询。目前该市已投入物联网地磁4000个,接入停车泊位3.2万个,封闭停车场50个。
放眼全省,“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治理在加速推进。省住建厅城建处处长张蔚介绍,下一步,一方面,继续加快增量建设,如结合老旧小区整治、城市更新等工作,增加停车泊位,利用城市闲置、边角地块增建公共停车场等。另一方面,充分挖潜存量资源,通过建设智慧停车平台、推广应用停车电子收费等措施,加快停车资源整合,共享停车信息,改善停车服务,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7.数字化停车助力大湾区智慧城市建设发展
近日,法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新华集团、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家联盟,协同中国法国工商会、环渤海企业家联盟、云南-东盟商企合作委员会及法国驻华贸易顾问团(CCEs),共同举办第一届中法大湾区企业家峰会。阳光海天停车产业集团董事长兼CEO、阳光海天赢地泊董事长闫亮应邀出席峰会,与众企业家一起共同探讨大湾区商业发展前景。
大湾区不仅有经济、政策上的支持,还有创新、高科技、金融的引领,大湾区发展机遇下的停车大有可为。近年来,阳光海天赢地泊始终不断加速拓展城市级停车建设,打造大湾区停车标杆项目。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阳光海天赢地泊共运营管理约1.3万个路侧停车位,通过阳光海天的数字化运营管理,目前端州区停车位周转率同比提升提升10%,车辆通行效率提升8-10倍,停车空位寻找时间减少4-5倍,服务车主用户数量逾16万。
2019年11月6日,阳光海天与法国Indigo停车公司受邀在人民大会堂参加中法经济峰会闭幕式,进一步为中国提供城市级智慧停车解决方案,利用各自优势进行资源互补,切实推动中国智慧城市的交通建设。同时,借中法经济峰会之机,阳光海天与indigo合资公司正式亮相。顺利完成首期20亿项目合同交接。
2020年第三届上海进博会期间,阳光海天赢地泊投资10.8亿用于全国十二个城市的智慧停车项目建设,总项目额逾百亿,助力各地共建智慧城市,共同开发整合城市的停车资源。目前,阳光海天赢地泊在广东省肇庆市、重庆市、海南省东方市、贵州省遵义市、贵州省桐梓县、安徽省宿州市、山西晋城市阳城县等多个城市开展城市级停车项目运营。
在服务地方公共资源的过程中,阳光海天赢地泊主要通过采用高位视频、地磁加PDA技术进行智能化改造,同时引进智能巡检车进行周期性的巡检,大大提高了智能化水平与工作效率;通过建设城市级智慧停车平台(City Smart Parking Platform, CSPP),实现对停车设备设施、人员、经营指标、会员数据、安全监控等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公司积极推广公众号或小程序,推广电子订单、电子支付、无感支付、电子发票等先进手段,提升市民参与感与获得感,同时提高停车效率。
未来,阳光海天赢地泊会不断完善城市级停车业务的智慧升级,以大湾区城市为切入点,打造城市生活出行生态闭环,成为城市交通数字化管理的“最强大脑”。
8.北京将绘制全市停车设施“一张图”!错时共享车位达3.8万个
今年,北京市率先在东城、西城启动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工作,明年将推广到全市范围,目的是绘制全市停车设施“一张图、一张表、一个库、一个机制”,实现底数清、情况明,服务科学决策,推进智慧停车和数字城市建设,缓解居住停车难。今天(29号)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事务中心资源统筹部部长胡海鹤、北京市东城区交通委四级主任科员贺钰淇、北京市西城区停车管理中心九级职员谭盼做客《一路畅通》“治堵大家谈”,和大家一起聊聊停车设施信息报送。
北京超8万个停车位实现电子收费
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事务中心资源统筹部部长胡海鹤做客“治堵大家谈”时介绍到,2019年起,北京交通委开始推进道路停车改革。截至目前,全市共在900多条道路上施划了8万多个车位,全部实施电子收费,并为7.2万辆车办理了道路居住停车认证,缓解居住停车难问题。目前已经基本杜绝了“黑收费、乱收费”现象。实施电子收费的道路停车秩序明显改善,“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理念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胡海鹤称,随着停车改革的不断深入,治理的重点也从道路延伸到路外,开展停车综合治理,各区、各街道结合属地实际情况,采取精细化的管理方式,来缓解居住停车难和优化停车秩序。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提出要开展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工作,分区分类有序补充居住区基本车位,实现停车以静制动,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
今年5月,市交通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核心区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工作方案》,将停车设施信息工作作为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基础中的基础。
北京将绘制全市停车设施“一张图”
胡海鹤还介绍到,2021年,北京在东城、西城区启动了停车设施信息报送,2022年将推广到全市范围。通过报送工作,将车位落到图上,形成全市停车设施“一张图”。
胡海鹤:所谓“一张图”就是市交通委会同市测绘院在参考市统计局人口普查工作方案和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区、街道、社区、地块四级的调查底图,梳理待报送地块台账,由区、街道指导和督促物业企业和管理单位逐个地块完成报送工作,将车位落到图上,形成全市停车设施“一张图”,同时把电子收费的道路停车位、备案公共停车场的动态数据都汇集到这张图上,为后期推进精细化的区域停车治理、停车诱导提供支撑。
据介绍,将来停车人可以方便的找到目的地附近哪还有车位,哪可以预约停车,物业企业可以开展有偿错时共享停车,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增加经营收入。
北京东城区已实现逾6000个车位上图
北京市东城区交通委四级主任科员贺钰淇做客“治堵大家谈”时介绍到,东城区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工作自2021年5月启动,按照底图校对、备案停车场及收费道路上图、车位信息报送、居住区车位出租出售情况信息报送、数据统计汇总的步骤进行。截至8月27日,已完成全区257个备案停车场及107条电子收费路段6433个车位上图工作。
扣除已上图的停车设施,为提高信息报送效率、确保准确性,按照居住小区、平房区、公共建筑和道路等地块属性类别,摸排、梳理全区3700个地块,形成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台账,涉及待报送地块3336个。从9月7日开始,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报送台账组织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信息报送。截至目前东城区已完成待报送地块的72%。
胡海鹤透露,截至目前,北京东城、西城区已基本完成70%的停车设施报送工作。下一步,将组织区级、街道完成剩余地块的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计划,整体工作预计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
不依规报送停车设施可被处2000元罚款
据北京市西城区停车管理中心九级职员谭盼介绍,物业单位作为报送的主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报送要求,严格把关报送数据质量。要进行二次宣传,特别针对居住小区的居民,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社区宣传栏的方式,引导居民理解、支持停车设施登记工作,此项工作是为了摸清自家家底,掌握停车资源数据、科学助理决策,以停车设施信息报送为契机,统筹推进停车综合治理和精细化管理,解决广大市民实际的停车矛盾。主动报送车位使用情况。
物业单位要将设施信息报送工作与垃圾分类、疫情防控、物业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将道闸系统数据、疫情登记出入表格等数据与物业单位掌握情况进行比对。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
物业单位要固定报送人员,因为停车设施信息是一个动态的数据,此项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就必须固定稳定的数据维护人员。同时,报送人员要认真学习区级下发的微信小程序操作视频,操作手册及注意事项,及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停车设施数据。真正做到一个机制:一个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常态化更新机制。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者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9、2021年徐州市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总规模达3.28亿元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江苏省徐州市财政局以深学促实干,把党史学习教育同推动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坚持民需导向和实效导向,做实做细重点实事项目。2021年以来,在徐州市财政局的积极努力下,徐州市停车场建设项目专项债券3.28亿元成功发行,有效缓解徐州市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资金压力,促进停车场建设加快推进,有力推动“停车难”问题的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及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徐州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已成为影响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突出问题。如何实现人、车、路之间的和谐,已成为政府关心的社会问题。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不仅可以满足市民停车的需求,同时也是解决城市发展与土地紧缺矛盾的有效途径。但是,停车场建设投资金额大、收益低,回收期和收益率对产业政策依赖程度较高,造成停车场建设很难吸引社会资本的投入,投资主体承担着巨大的资金压力。
如何帮助解决这一民生项目的资金困难?徐州市财政局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要求,抓住窗口期,将地方政府专项债作为扩大重大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有效投资的重要渠道,2021年以来多次指导徐州市停车科技公司申报2021年政府专项债项目达7个,总投资4.88亿元,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总规模达到3.28亿元,积极发挥了财政撬动金融作用,充分激活了社会资金投资动力。
目前,徐州市停车科技公司充分利用绿地公园及新建学校操场地下空间投资建设西苑三小地下停车场、彭园东地下停车场、云龙科技公园地下停车场、云苑路小学地下停车场等12处停车场项目,停车泊位数3158个,总建筑面积约11.09万平方米,预算总投资7.9亿元。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把握发行节奏,专项使用,分次申报,有效促进停车场建设项目早见成效。徐州市停车科技公司也将充分利用政府给予的强力政策支持,提升公共停车服务水平,完善城市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市民幸福感。
10.深圳宝安机场近端和远端停车场实施差别化收费
近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深圳机场航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复函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据悉,2021年10月20日起,深圳机场航站P1、P2、P3近端停车场执行新的停车收费标准,整体看,收费有所提高。深圳机场航站P4远端停车场仍执行现行停车收费标准。
近端和远端停车场实行差别收费
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费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机场航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2021年10月20日起,深圳机场航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执行新的规定。
深圳机场航站P1、P2、P3近端停车场和航延保障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辆)为:小车首小时10元;1-2小时内(含2小时),1元/半小时;2-7小时内(含7小时)2元/半小时;7-24小时内(含24小时)3元/半小时;24小时以上5元/半小时。大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小车收费标准的2倍。
深圳机场航站P4远端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元/辆),即小车第一小时10元,第一小时后2元/小时,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后3元/小时;大车第一小时20元,第一小时后4元/小时,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后6元/小时。
此外,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可根据停车场运营管理实际,在不超过机动车停放服务计时收费累加额的范围内,确定每天最高收费额。
提高近端停车场长时间停车费用
促进停车资源合理使用
据了解,深圳机场航站停车场此前未划分近端停车场、远端停车场并实行差别收费,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早前指最新的调整是为了实现旅客停车需求与停车场资源保障水平的平衡。调整后,近端停车场2小时内的收费标准基本维持不变,超过2小时的停车收费标准有所提高。
官方指,提高近端停车场长时间停车费用,旨在通过价格杠杆,阶梯式增加旅客长时间停放费用,降低场内长时间停放车辆比例,释放近端停车场车位资源,提升近端停车场车位利用率和周转率。实行差别收费后,可引导旅客车辆在远端停车场停放,促进停车资源合理使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机场航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深发改函(2021)341号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深圳机场航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深机(2021]69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深圳机场航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深圳机场航站P1、P2、P3近端停车场和航延保障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辆):
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机动车,下同]首小时10元;1-2小时内(含2小时),1元/半小时;2-7小时内(含7小时)2元/半小时;7-24小时内(含24小时)3元/半小时;24小时以上5元/半小时。
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机动车,下同]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小车收费标准的2倍。
二、深圳机场航站P4远端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元/辆),即小车第一小时10元,第一小时后2元/小时,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后3元/小时;大车第一小时20元,第一小时后4元/小时,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后6元/小时。
三、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你公司可根据停车场运营管理实际,在不超过机动车停放服务计时收费累加额的范围内,确定每天最高收费额。
五、请你公司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进一步完善停车设施设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六、上述规定自2021年10月20日起执行。
专此复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