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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行业资讯简报23

来源:发布时间:2022-06-03访问量 :

1.五洋停车拟斥资3000万购买停车位资产

5月13日,五洋停车(300420)发布关于对外投资购买股权的公告。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 3000万元收购重庆帝维美丽之冠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赢多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赢多多公司 100%股权。

重庆赢多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 228 号的“美丽之冠青年公寓”1-3 层、负 1 至负 3 层停车场,合计 435 个车位的房地产所有权;并持有“美丽之冠青年公寓”1-3 层、负 1 至负 3 层停车库的经营管理权。

公司秉持着“智能制造+停车资源+互联网”的发展战略,加快城市级停车项目、商业、办公和医院等停车资源落地。本次收购旨在拓展公司的停车资产配置。本次收购是公司在进行充分调研及论证的基础上作出的决策。根据停车流量数据显示,该项目停车客群稳定,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因停车资产位置临近景区,未来的收入具有发展空间。公司将持续打造停车行业全产业链闭环业务,从停车产业上游智能机械车位的制造、销售、方案解决逐渐向下游停车服务、停车类资产收购业务渗透。本次收购符合公司业务及增长战略。

相关新闻:拟斥资3000万购买停车位资产 五洋停车称:标的周边停车需求旺盛

5月19日晚,五洋停车(300420.SZ)回复了深交所的关注函,就重庆赢多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多多”)的经营情况等方面问题做出回复。

5月14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拟以3000万元收购重庆帝维美丽之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帝维”)持有的赢多多100%股权。赢多多则持有重庆市“美丽之冠青年公寓”1-3层、负1至负3层停车场,合计435个车位的房地产所有权,并持有“美丽之冠青年公寓”1-3层、负1至负3层停车库的经营管理权。

称标的项目处于核心地段

公告显示,标的车位所在物业楼层总高41楼(地上38层、地下3层),其中地上1层为古玩城,2、3层为小型餐饮,4层及以上为商住两用房,地下1-3层皆为车位。

标的车位所处停车库的进出口为一进一出,共有510个停车位,其中已售75个,剩余车位435个。根据相关规定,标的停车库为室内普通级,收费标准为:3元/小时,12小时内10元封顶,24小时内20元封顶。

上市公司称,标的车位所处位置西边约60米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有少量地面停车位,不对外开放;东北边紧邻老旧小区,无配套车位,仅能地面停放,供不应求;东南边130米马路对面为滨江壹号商务楼,主要业态为酒店、小商业,配备有停车场(167个车位),收费标准3元/小时,与标的项目相同。但因重庆地势,从标的项目仅能通过地下人行通道到达,车辆需绕行。综上,标的项目周边停车需求旺盛,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此外,标的项目与著名景区“山城步道”直线距离仅90米、与著名景区“十八梯”直线距离仅570米,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核心地段,停车位资源紧缺,高峰期停车位供不应求。

上市公司也对收购后的收益进行了预测,预计第一年至第五年标的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13.47万元、234.23万元、315.75万元、319.46万元、369.85万元,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7.45万元、28.21万元、100.9万元、109.55万元、118.8万元。

公告称,综上所述,标的项目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核心地段,停车位资源紧缺,车位产权清晰、项目成熟,整体符合上市公司“智能制造+停车资源+互联网”发展战略,上市公司认为本次收购是必要和合理的。

曾出现收购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情形

事实上,五洋停车收购资产的路途并不顺畅,曾出现收购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的情况。

2016年8月,五洋停车以现金2075万元收购北京华逸奇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逸奇”)51%股份,交易对方承诺,华逸奇2016~2020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50万元、615万元、668万元、732万元和741万元,累计归母净利润不低于3306万元。

而华逸奇2016-2020年累计归母净利润为-489.17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业绩补偿金额为2075万元。但之后,交易对方将持有的华逸奇39.2%股权对应的权益价值用以抵偿补偿款1456.26万元,并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尚有618.74万元现金补偿款未支付,违反了前述承诺。

因此,上述交易对方也收到了监管函。2021年10月28日,五洋停车收到了618.74万元未付款项。

2017年11月,五洋停车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天辰集团以及侯秀峰、侯玉鹏等 43 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智能”)100%股份。交易对方承诺2017 年~2020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00万元、3200万元、3900万元和4600万元,四年累计实际净利润不低于1.4亿元。

2020年度,天辰智能实现净利润2117.25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业绩承诺主体应当支付现金补偿款2482.75万元。但由于侯秀峰、侯玉鹏一直未进行现金补偿,为此深交所给予两人通报批评的处分。而五洋停车也已启动对侯秀峰、侯玉鹏的诉讼程序。

 

2.佛山南海区智慧停车项目签约

解决停车难,南海有行动。近日,南海区全资国企——佛山市南海区金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中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行南海区城市智慧停车项目合作伙伴签约仪式。目前,南海区城市智慧停车项目已基本完成全区停车资源普查工作,计划于本月上旬开展智慧停车运营管理平台的搭建,明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营。

据了解,南海区城市智慧停车项目是一项致力于解决市民停车难的民生工程,由金盾公司与厦门中卡公司强强联手,以云停车智能技术为纽带,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共同投资建设的智慧停车项目。

目前,该项目已基本完成全区停车资源普查工作,全区路内停车泊位约2.8万个,项目的第一阶段将落实建设约1.2万个路内停车位,并计划于本月上旬正式开展智慧停车运营管理平台的搭建,2023年1月1日上线运营。

3.海口美兰区智慧停车一期项目进入设备调试阶段

5月20日,记者从海口智慧停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获悉,美兰区智慧停车项目一期已经完成2007个泊位划设和信息化设备安装,已经进入设备调试阶段,海口城市智慧停车系统管理平台也完成搭建并进入日常运行。

海口市政府为了切实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授权美兰区政府先行开展首个城市级智慧停车设施建设试点项目的建设。项目计划分三期建设,将对近7000个泊位进行智能化改造和新增,范围覆盖省政府周边、省委周边、美兰区政府周边、文明东江底隧道周边、海甸岛商圈五个重要区域。 

城市智慧停车美兰试点项目采用了视频引导技术,一台视频检测终端可以同时检测识别最多8个车位,车主可通过寻车终端或手机APP查询并导航至停车位。项目一期共采用了155个中高位视频设备,能够进行图像采集、车牌识别,有效解决收费不透明、订单信息混乱、跨位停车纠纷等问题。

截至3月底,海口泊车系统管理平台已完成搭建并接入29612个泊位数据,涵盖路内车场22个,路外车场57个。

 

4.青岛“上天入地”拓展停车新空间

初夏的青岛,晚风微凉舒适。晚上9点多,加完班的姜先生驱车返回居住的市南区湛山小区。往常这个时候,小区周边早已没有了停车位,而如今他却不慌不忙,先买了一份宵夜,然后从容地拐入刚刚建成开放不久的湛山广场地下停车场,十分顺利地停下车,省心又省力。

地上是兼具健身休闲区、儿童娱乐区的绿色小广场,满足居民休闲、健身、游玩的需求,地下则是停车场,湛山广场科学利用地下空间,采取“地上广场+地下停车场”的融合模式实施建设,可提供500余个车位解决周边居民的停车问题,在满足市民对优美生态环境和多彩生活环境需求的同时,有效缓解了周边交通压力和停车难问题。

“湛山广场停车场目前开放了350余个停车位,可满足长租短租不同需求的车主,目前已开放一处AGV智能停车机器人系统停车区,待智能停车系统全部施工完成将逐步开放更多的车位,缓解周边停车难题。”青岛海诺公司宣传负责人牛青青介绍。

时下,在寸土寸金的城市,相比车辆数量的增长,用于停放车辆的土地面积却十分有限,以致两者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向空间要车位,无疑是破解城市停车难的一个有效途径。近年来,青岛不断打破空间思维,“上天入地、见缝插针”,创造停车新空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共享思维解决停车难题,全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设施错时开放共享,盘活既有停车设施资源,将市民的“烦心事”变成“宽心事”。

“过去小区里的车乱停乱放,而且停车位常常‘一位难求’,现在有了这个地下停车场,解决了我们停车的大问题。”自从湛山地下停车场对外开放,姜先生再也不用下班后绕圈找停车位了,当“烦心事”被消除,幸福指数直线上升。  在崂山区商务二区,两栋高约50米的智慧立体停车库和一栋配套管理办公楼已拔地而起。当前青岭路停车场项目已完成主体及玻璃幕墙施工,正在抓紧进行消防、通风、配电及停车设备等设施安装。不久,一辆辆家用轿车将坐着电梯上上下下,进行自动化停泊。待投用后,可为周边市民提供500余个停车位,有效解决黄金地段停车难。

在停车需求更为突出的青岛老城区,利用城市“边角地”改建的多个停车场工程也在加紧建设中。在龙山人防停车场施工现场,工人们正在地下进行着消防、弱电安装和吊顶、标识导视系统装饰的施工,该工程预计6月下旬竣工。记者了解到,在设计手法上,龙山人防停车场将部分保留岩壁原貌,同时还将采用穿孔铝板影像呈现、互动投影等方式提升内部装修装饰设施。利用人防工程挖潜停车资源,实现最大限度集约利用空间,待投用后将有效缓解老城区的停车难题。

值得一提的是,我市停车资源的挖潜,还越来越多地结合到学校操场、口袋公园和路桥工程等项目内一并实施。以海尔路-银川路立交工程为例,地上采用全互通立交解决“动态交通”问题,地下则是规划约1600个停车位满足“静态交通”需求,如此“动静相宜”,工程完成后,不仅能缓解周边就医停车难题,还将减轻行车拥堵,提高市民的出行品质。

来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数据显示,今年全市开工建设60个公共停车场,新增2万个以上停车泊位,目前这些停车项目正按计划加快建设。结合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未来三年,全市将推进120余个公共停车场和11个公交场站建设,建成后可新增7万余个停车泊位,进而让这座城市的“停车之难”获得“最优解”。

 

5.北京798艺术区立体车库即将投用

3月22日,首钢城运中标承建的北京798艺术区停车项目设备型试取证完成,标志着该停车项目设备安装如期结束,实现一季度项目建设“开门红”。

798艺术区停车项目位于798艺术区东南门原传统地面停车场,规划建设面积1015平方米,项目设备占地445平方米。采用11层垂直循环立体机械车库型式,共安装12组垂直循环设备,提供240个立体车位。该立体车库承载主体为钢架结构设计,安装施工方便快捷,整体采用现代风格,将现代技术与传统美感相结合的设计手法,将机械车库融入其中并不显突兀。车库沿主干道共设置两个车辆出入口,存取车方便快捷,安全可靠。

北京798艺术区因当代艺术和798生活方式闻名于世,成为了北京都市文化的新地标。经过几年快速发展,人流量日渐增多,特别是节假日期间,交通停车压力达到了极限,高峰时泊车一位难求。为解决原地面停车场土地使用效率低、车流量大、停车难的问题,798艺术区管委会在保证艺术区特色的基础上,重新规划静态交通,扩建立体停车场,充分利用了紧缺土地和空间资源。建成后车库增容5倍以上,实现停车数量最大化,除满足798艺术区内部400余家单位使用外,还可对外开放,满足周边居民及游玩旅客出行停车需求。

首钢城运公司具有公交车、环卫车、轿车和共享单车等停车库定制研发设计能力,具有不同场景立体停车库建造能力。为保障798艺术区南门停车项目在90天的工期内完工,首钢城运组织人员努力克服疫情、冬季风雪等影响,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协调,在节后快速复工;强化施工人员、设备、材料等超前组织,按日督查节点进度、安全防疫和工程质量。为抢时间,采取了“三班倒”工作模式;为保质量,在寒冷负温环境下采取基础混凝土加添加剂、盖料布等措施。经过项目施工人员的共同努力,奋力冲刺,最终按节点进度完成设备的型试工作。

 

6.南昌一处立体车库闲置4年成摆设

近年来,为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南昌市将城区停车场建设纳入“惠民便民利民工程”,一座座智能立体停车库拔地而起。近日,却有市民向高度新闻记者反映称,南昌市青云谱区包家花园立体停车库自建成后,闲置多年不开放,便民工程不便民。

现场:大门紧闭处于关闭状态

包家花园体育休闲公园公共立体停车库(以下简称包家花园立体车库)2017年8月启动建设,占地1710平方米,规划为3层平面移动式智能立体停车库,泊位207个,总投资1200万元。

近日,记者在现场看到,该立体车库大门紧闭,门口停满了机动车,刷卡取车处以及电子显示屏满是灰尘,均处于关闭状态。“反正这个车库常年不开放,周边的人索性就把车子停在车库门口,好长时间没人管,导致周边交通混乱得很。”商户老板周女士告诉记者。

说法:立体停车库闲置至今

“这里平时人流量很大,停车位非常紧张,这么大的一个立体停车库建成了却一直不开放。”周女士表示,包家花园立体车库2018年就建好了,始终没有投入使用,闲置了4年时间。

另外,针对包家花园立体车库迟迟不开放的问题,也有市民提出如果立体停车库无法投入使用,希望尽快重新规划或者对外招租。“我有一个建议,因为附近是体育公园,却没有室内运动场所,立体车库可以改建成室内体育中心,设置篮球场、羽毛球场等,可以充分满足周边市民的锻炼健身的需求。”

回复:相关手续尚未获批

记者了解到,该立体停车库项目是由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项目,江西泰壬科技有限公司投入840万元,青云谱市政工程建设公司投入360万元。

投资1200万建的立停车库为何闲置多年不开放?对此,记者多次致电青云谱区住建局,该单位工作人员始终未正面回复记者提出的疑问。“还有一两个手续的事吧(相关手续尚未获批),所以车库暂时还没有运营。”青云谱区委宣传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关立体车库改建成室内体育中心等建议,还需要开会论证探讨。

 

7.潮州湘桥法院审结一起停车欠费案件

6月9日,湘桥法院审结了一起潮州市公有物业管理中心与余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公有物业管理中心是潮州市区城市道路智慧停车系统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和潮州市湘桥区路内停车收费的执收单位,被告余某是一汽车车主,自2019年10月起,余某名下的汽车在湘桥区多条道路的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但未按规定向公有物业管理中心缴纳停车泊位使用费共计人民币12694元,经催缴余某仍未缴费,原告遂将余某起诉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湘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有物业管理中心是经政府批准同意作为潮州市区城市道路智慧停车系统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和潮州市湘桥区路内停车收费的执收单位,其有权依法依规向临时停放在潮州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的车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收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被告余某将其车辆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表明其自愿与公有物业管理中心成立停车收费服务合同,被告未按规定缴纳停车泊位使用费的行为显属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停车泊位使用费12694元。

湘桥法院自2021年以来,辖区“智慧停车”欠费案件通过诉前调解的共123件,开庭受理审结的共83件。法院将依法依规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提倡广大市民做文明诚信出行者,为和谐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贡献个人力量。

8.2021年上海绿色交通发展年度报告出炉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上海交通积极贯彻响应国家30-60双碳战略的更高要求,主动适应形势和需求变化,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统筹发展,在交通运输结构、能源结构调整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推进上海交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近日,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主编的《2021年上海绿色交通发展年度报告》出炉。

客运方面:对外旅客发送量约1.31亿人次,同比增长17%,恢复至2019年同期的62.1%;城市客运(轨道、公交、轮渡、出租)日均客运量1658万乘次/日,同比增长21%,恢复至2019年同期的86%。

货运方面:全社会货物运输量完成15.5亿吨,同比增长11.5%;全港货物吞吐量完成约7.8亿吨,同比增长8.3%;集装箱吞吐量4703.3万TEU,同比增长8.1%。

提升静态交通供给和利用效率,推动市区63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所属国有企业提供近2400个错峰共享泊位,在“上海停车”APP应用场景中增加医院“停车预约服务”、“错峰共享”、“一键签约”、“停车缴费”等功能,不断提升智慧监管和服务水平。

道路运输行业电气化转型进一步提速。落实“2021年公交车辆更新投放计划”,2021年更新1025辆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新能源公交车已达14701辆,累计推广燃料电池公交车31辆,临港新片区首条氢能源公交线路正式投运。

进一步加大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车辆的政策扶持力度,全市新能源出租车上牌约1.6万辆。鼓励城市配送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物流车,累计投放2.9万张纯电动新能源物流车额度。在省际客运行业积极推广新能源车辆,近400家省际客运行业企业中,使用新能源客运车辆的企业占55%,新能源车辆占比达到45%。

充(换)电设施网络更加完善,使用环境更加便利。制定并发布《上海市充(换)电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停车场(库)充电设施设置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小区、公共停车场库的充电桩配建要求。截至2021年底,全市累计建成各类充电桩超过50万根,全市车桩比约为1.36:1。其中,公共及专用充换电设施共计127397个。

 

9.ETC智慧停车5月工作进展情况

 

全网具备ETC支付功能的停车场共计5527个,环比增加11.3%,已正式上线运营的停车场共计4179个,环比增长6.4%,5月份停车ETC交易总量共计975.5万笔,环比增长24.8%。

截至2022年5月31日,全网共有29个省份新建或改造了ETC停车场,湖北、西藏两地暂未开通ETC停车场,全网ETC停车场开通情况见下图。


 

10.政策 | 安徽省发布《便民停车行动方案》

 

城市停车,与全省数千万民众的生活出行休戚相关,也向来是民生问题的关注焦点之一。近年来,我省通过实施城市停车场建设三年行动,2019-2021年已累计新增公共停车泊位23.5万个,对缓解停车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我省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停车场等配套设施长期滞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停车难越来越成为城市管理的难点和民生的痛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停车难问题的解决,将便民停车行动作为十项暖民心行动之一全力推进。下面我就《便民停车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行动方案》由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支持政策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是量化目标任务。《行动方案》中,坚持以需求为导向,通过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管并重、集约发展,计划到2025年,基本建成以新建配建停车泊位为主、盘活存量停车泊位为辅、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城市停车供给体系,停车设施供给明显增加,停车难问题明显缓解。年度目标分解上,计划2022年,全省新增城市停车泊位40万个以上,其中公共停车泊位5万个以上;2023年,新增城市停车泊位45万个以上,其中公共停车泊位5万个以上;到2025年,全省累计新增城市停车泊位183万个以上,其中公共停车泊位20万个以上。
    二是细化工作措施。《行动方案》从挖潜存量、扩大增量和创新变量三个层面提出构建多元化停车开发建设模式,切实增加有效供给。
    第一,扩大停车设施有效供给。严格落实新建配建标准,新建配建公共停车泊位8万个以上。加快停车设施改建扩建,结合老旧小区等改造,挖掘利用拆改腾退空间和边角地,改建扩建停车泊位12万个以上;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老城区、学校、医院、商超、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公共停车设施改扩建平改立,改建扩建公共停车泊位9万个以上。推进停车设施盘活共享,鼓励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停车设施错时开放,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的停车泊位晚间对外开放,居住小区的停车泊位白天对外开放,盘活共享停车泊位2万个以上。动态调整路内停车泊位,重点弥补医院、学校、商业中心、老旧小区停车需要,新增停车泊位1万个以上。
    第二,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依托皖事通办平台,到2023年全省建立统一的城市智能停车基础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良性互动,细化停车分区管理,鼓励错时停车,加强停车引导,推进共享利用,实现无感收费,提升停车周转率。同时,通过健全停车管理机制,完善城市公共停车收费价格机制,促进停车资源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第三,提升城市停车配套服务。完善停车场充电设施,加强大型商场、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等停车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行动方案》明确了: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推行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大力推进停车场建筑光伏一体化发展。
    三是强化支持政策。《行动方案》从完善用地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强化财政支持、优化营商环境等四个方面提出相关支持政策。用地政策方面,提出充分开发既有道路、广场等的地下空间以及高架桥下、城市边角地、废弃厂房、闲置收储地块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配套的公共停车设施、驻车换乘停车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融资渠道方面,鼓励社会资本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财政支持方面,积极支持符合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城市停车场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专项资金,对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采用贴息或奖补等方式给予支持。营商环境方面,简化公共停车设施项目规划、立项、招投标、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审批程序。
    让人民群众方便停车,体现的是一个城市的温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城市建设发展理念,联合省直相关部门,统筹抓好便民停车行动的落地落实,加快推进城市停车难问题有效缓解,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管理、使用与服务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二)根据便民原则设置停车指引牌,但停车指引牌的设置不得违反户外广告管理相关规定;

  (三)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

  (四)对地面进行硬底化和防滑处理,确保地面坚实、平整;

  (五)按照国家、省以及市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新(改、扩)建的室外停车场还应当采用透水铺装等海绵城市设施预防积水;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接口;既有停车场加装充电设施的,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七)合理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确保停车场设置符合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八)新(改、扩)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保障其安全运行,且技防系统应当预留与当地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共享;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做他用。

  公共停车场、收费经营的临时停车场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的,应当提前10天向社会发布公告,停业、歇业或者关闭后应当及时拆除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采用智能化方法收取停放服务费。

  收费经营的停车场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上传停车数据并接受监督,停车场信息化设备供应商应当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  收费经营的停车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下列基本信息资料:

  (一)管理者和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二)停车位类型、数量;

  (三)停车位平面示意图;

  (四)临时停车场场地产权人同意使用场地证明;

  (五)收费经营的停车场的具体收费标准。

  收费经营的停车场基本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或者停业、歇业、关闭的,应当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关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内相关信息资料的更新。

  第二十四条  收费经营的停车场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示牌、收费标价牌,公告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明确管理要求,并依法公示;

  (二)按规定收取停放服务费;

  (三)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四)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并引导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发生水险、火险、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险情时的紧急应对措施;

  (六)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七)采用计算机计费管理的停车场,应当确保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管理设备正常使用,并通过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传送泊位信息、车牌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收费标准、视频监控、车辆抓拍等数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范。

  第二十五条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爱护和正确使用场内设备;

  (二)按规定将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停放至专门的停车场;

  (三)按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四)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

  (五)非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鼓励停车产业协会建立停车服务费追缴机制,对未按照标准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行为,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做好取证记录,督促停车人限期缴纳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专用停车场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住宅区域内配建停车场的管理还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构建针对违法停车行为的举报快速处置机制,完善违法停车治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  未经合法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或者搭建停车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村(社区)做好停车规范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指导下,采取自主组织或者对外发包的方式,实施物业管理模式加强村(社区)内停车管理,具体指导意见由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负责村(社区)停车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农村公路上设卡、拦截车辆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通行。

  第三十二条  本市推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错时共享。停车场管理者应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工作,监督道路停车泊位的正常运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做好辖区内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制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确保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符合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相关技术规范。

  第三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当遵循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原则,不得与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相违背。

  第三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的,应当将方案草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或者政务新媒体以及社区公示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征集意见结束后30日内将征集意见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在政府网站或者政务新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因道路施工、市政建设、交通管制等需要临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停车泊位投入使用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提交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道路停车泊位投入使用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传送泊位信息、车牌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收费标准、视频监控、车辆抓拍等数据。

  道路停车泊位委托第三方代为管理的,委托协议中应当明确道路停车泊位信息的上传和数据共享义务。第三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要求做好道路停车泊位基本信息和停车数据的上传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各镇(街)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标志、标识系统,维护城市形象整洁、美观。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至少每3年进行1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相关规划,增减道路停车泊位数量。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评估工作时,必须将社会公众意见纳入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

  (二)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率过低的;

  (三)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情况发生变化,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四)道路停车泊位所在区域被法律、法规、规章列入禁止设置停车泊位区域的。

  需要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撤除,恢复道路原状,并在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前10天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四十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二)人行道、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使用上述设施的除外;

  (四)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路段;

  (五)距路口渠化区域20米以内路段;

  (六)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路段;

  (七)交叉点、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不足50米的路段;

  (八)单位和居住小区出入口两侧10米以内的路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泊位的路段。

  第四十一条  确因居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停车需求、交通状况,在辖区内的居住区周边道路设置夜间临时道路停车泊位。

  夜间临时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军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免收停车费的其他车辆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有城市配送需求的区域,在道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当合理设置供城市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用于装卸货物的专用车位,其他车辆及非装卸货物的城市配送车辆不得占用。

  第四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收费经营的停车场的服务规范。

  第四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者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停放行为规范,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

  (二)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车辆;

  (三)按照规定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

  (四)不得骑压停车方格线停放车辆。

  第四十五条  道路停车泊位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擅自损坏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不得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

  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暂停使用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突发事件、紧急疏导交通需要临时设置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第四十六条  禁止将废弃的机动车停放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或者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可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废弃机动车:

  (一)零部件残缺毁损、失去驾驶功能,长时间停放且无法联系到所有人的机动车;

  (二)已达到报废标准,长时间停放且无法联系到所有人的机动车;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认定为废弃机动车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可以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路边停车泊位。

  农村公路路边停车泊位设置不得违反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不安装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不提交或者不更新停车场基本信息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上传停车数据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要求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定,违法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或者搭建停车相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无法认定违法主体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道路停车泊位管理部门铲除停车泊位标线并修复相应交通设施,恢复道路通行功能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法停放废弃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六章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道路红线以外,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和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二)临时停车场:是指道路红线以外,利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闲置土地、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三)专用停车场:是指道路红线以外,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住宅、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四)道路停车泊位:是指道路用地红线以内划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五)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五十七条  按照规定设立的园区管理委员会比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辖区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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